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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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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辩论审理样式分析提要:口头辩论原本是一种审理程序构造,是对书面主义下书面审理制诉讼程序的反动。在程序构造上,口头辩论审理样式表现为一系列以当事人Z间口头诉答和法官听取为内容的口头辩论期H。通过口头方式使口头辩论本身蕴含的诸原则得以贯彻落实,并成为英有序高效运营的机理。以口头辩论审理样式为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应从形式到内容贯彻落实口头审理样式蕴含的诸原则,以便使我国的民事审理程序既具口头辩论审理样式的外衣,也具其有序、高效的程序内涵。众所周知,肖扬院长时期的法院在“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指导下,展开了一场如火如荼FL至今仍在继续着的司法改革活动,其中民事审判方式
2、的改革是重要内容Z—。然而,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这场意味深远的司法改革活动虽在实现司法公疋与效率方面冇所侨获,但未能彻底扭转人们长期以来对司法公信力所持的怀疑态度,特别是不能满足人们对司法高效的期待。“迟来的疋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低下,必然使司法公止大打折扣。司法效率高低取决于程序效率的高低。“程序”一词在汉语中是指按时I'可先后或依次女排的工作步骤。4014从法律学角度看,程序主要表现为按一定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有序性是程序的基本要素Z—,也是程序的核心要求。程序一旦失去有序性,即将变成混乱状态,程序效率亦成为无稽Z谈。由此可见,程序冇序性是确保程
3、序高效的基础性要素。在民事诉讼中,审理程序山据核心地位,保持中理活动冇序推进,是诉讼程序高效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冇效路径。客观地讲,无论是英美法系“两部曲构成”的审理样式,即审前准备(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集中审理程序,还是大陆法系“像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为止”170的审理样式,在特立文化背景下,二者均突现了程序的有序性,基本上实现了程序高效的司法理念。鉴于英美法系集中审理样式与其特冇的法律传统和诉讼文化具冇同质性,其赖以存在的法律表现形式、法的适用、司法制度、理论规范及法律术语与我国有很大的差界,英美式集中审理样式在我国难以“存
4、活”。相比Z下,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从形式结构上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冇着渊源关系,二者冇着相同的“法规出发型”诉讼构造[3]及法官在诉讼屮享冇较大职权的法律传统。我国民事诉讼运行的法律术语、理论规范与大陆法系更为亲近,很难想彖我国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脱离大陆法系的实体法传统而依附于英美法。而FL,从LI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大陆法系氏事诉讼法制受纳的怙:况來看,可以认为我国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审理样式没冇根本的排斥。有鉴于此,本文仅对源于大陆法系的口头辩论审理样式进行分析,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镜鉴。一、口头辩论的词源11头辩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中最
5、为重要的概念Z—,同时又是含义较易含混的术语。在不同语境下,这一术语可作不同的理解。因此在步入正题前,冇必要从语源上对口头辩论一词的含义进行探讨,以便对研究对象冇初步认识。口头辩论一词,作为一个法学术语,其"源产地”是德国法中的"debatora1,mundlicheverhandlung"一词。照德文字面解释,"oral或Mundliche”带有“口头”抑或"亲口表达自己意思"的含义;“debat或Ver-handlung"是指“辩论”抑或“讨价还价”。正因为如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的日本法在引进“MiindlicheVerhandlung"概念时,将其直译为“
6、口頭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引入徳国法时转承H译,通常也译为“口头辩论”或用词上略有变通的“言词辩论”或“言辞辩论”。尽管II头辩论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但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将“辩论”作为当事人攻击防御的主要手段,“辩论主义”是两大法系共有的民事诉讼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也有“法庭辩论”之规定。因上述诸概念中均有“辩论”字样,从表面上看,难免将“口头辩论”与“辩论主义”及我国的“法庭辩论”混同。实际上,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口头辩论”一词虽有“对抗方法”之意(在此情形下,口头辩论与“辩论”同义),但其原本是指一种审理程序构造(*理入手统構
7、造),“即当事人采对立方式,为配合受诉法院的审理,在指定期口里,以口头形式提出本案申请、诉讼攻击防御方法以及为英他陈述,而受诉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上述诉讼行为,实施诉讼指挥、证据调查及宣告判决等诉讼行为的审理程序”。{4}92s作为一种审理程序构造,其是对书面审理方式的反动,冇一个相对较长的演进过程。{5}尽管口头辩论具有多义性,但从审理程序构造而言,“口头辩论”不单指i种辩论行为,而是围绕审理程序而展开的“行为群”(当事人的主张、辩论行为、证据调查、法官的诉讼指挥、释明行为等)。就审理程序构造而言,口头辩论是当事人为辩论行为的“舞台”,是实现辩论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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