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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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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的责任人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协作代表高效的理念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这一理念不但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也被犯罪分子所借鉴。当前社会,犯罪行为的组织化、公司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经济类犯罪,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等,对民生、经济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不良影响。由此,单位犯罪的查处已经成为司法界的重头戏,然而由于法律对于单位犯罪的责任人范围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单位犯罪案件的查处的确定,甚明显呈现混乱状态,核心体现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至想当然的将单位内所有知情并留在单位内部的人员都列为追责对象,完全忽略了其是否积极参与
2、实施犯罪,更忽视了其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具备足以影响犯罪行为能否完成、犯罪目的能否实现的作用,这种处罚方法明显扩大了惩处范围。刑罚作为最严重的处罚制度,它直接针对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丧失了严格、规范的适用,刑罚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核心价值。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为了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人员作出决定并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单位内部人员协调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排除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单位的情形。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可以判断应受刑事处罚的人员范围为:参与并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决策人员、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保障犯罪目的实现的人员,司法实
3、践中的难点就在于第二类人员的确定即法定的其他责任人员的确定。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单位犯罪责任人的规定仅是简单的根据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判断,缺乏司法操作性,排除性规定更是仅规定依照单位领导指派从事与职务相关义务的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无法具体指导司法认定。个人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全面、完整了解单位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特别是虚假承诺、欺诈性内容及环节。对于这一点的把握,应当根据单位成员的岗位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有足够的条件知悉整个犯罪过程的全部细节。K是否能够列席决策层会议,可以直接知悉制定出的整个犯罪过程
4、的情况及细节。例如,单位的专职会议记录人员,虽然不参与决策,但其可以完整的知道犯罪行为的全过程;2、是否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例如,单位高层的助理人员,其虽然无法直接获得犯罪过程的信息,但是完全可以在传达领导意愿的过程中通过简单的分析、总结出单位决策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可能;3、是否负责单位各个部门间的协调工作,作为协调工作的人员其势必会了解单位犯罪行为的诸多细节,否则无法完整协调工作。二•积极、主动的参与犯罪活动,包括为了犯罪目的的实现努力[成、帮助弥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主动发展客户,化解单位与客户矛盾等。这一要件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
5、施环节,直接体现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直接作用。K鉴于单位犯罪内在存在的协调性、组织性等特性,势必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单位各个部门的配合,对于为了实现犯罪目的,积极弥补部门间在配合过程中的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改进方案的人员,应当肯定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2、客户是单位获利的对象,对于主动为单位发展客户的人员其对于单位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确定这一情节时应当分析该人员在发展客户过程中是否为单位扩大影响力作出了贡献;是否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是否实施了欺诈性、诱导性行为;是否在单位中具备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不能单纯以其销售者的地位及
6、认定其构成犯罪。3、犯罪行为之所以应当受到处罚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性的存在导致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必要会间歇性出现单位与客户之间发生矛盾的情形,如投资无法兑现、欺诈性行为被发现等,那么争议处理、安抚客户的工作就不能被忽视,这也是单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潜在保障,因此处理这类事件的人员其作用也应当引起关注。三•参与犯罪收益的分配,通常休现在获取提成、分红。单位犯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单位获得非法利益,但如果非法利益完全归于单位,势必会导致单位无法正常运转,那么自然就会存在非法利益的分配,以便激励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参与犯罪收益分
7、配应当作为认定其他责任人员的一个要件。在确定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时,除了关注上述要件外,还应当正确适用法律的排除性规定,即遵照单位领导指派从事与职务相关义务的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对于在单位中单纯履行岗位职责,实施中立性的行为,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对外没有明示、暗示的虚假承诺及欺诈性内容,对内没有指导、指挥他人以明显非法的行为开展工作(如:财务人员单纯依照对外合同履行财务收支等),领取与犯罪行为无直接关系的奖金(如:全勤奖等)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依照领导指派履行本职工作人员,即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单位成员。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
8、是对于单位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员均科以刑事处罚,个人认为有失偏颇,应当将这类人员中仅具备上述要件之一的部分人剔除出处罚范围,例如仅基于股东身份享受分红,并不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的股东;单纯立足本职工作的某个部门的负责人等,这类人员虽然属于整个犯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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