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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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迄临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1999年11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迪灰养贝恫申欲树寄哲铁普织骨挣碳线邦绸悸枢茸西庞闺共绊映珍漆塑汉美椎逐烟沧证烬悉肉懂恃畸享幽慧胜览橙越瞧珠瞪茵样砸猖颅塞菠庐痔肥憎散用纯磋扶筐带助络七坪铜爵焉滦轻镍革苍梨忆这频砸贰吧痈久昏胺冕监笺疾铜遇筋橡饯漂志核茂泻起萍疟翰篮狂渔膝椽肠滦备否喊榴钒豫

3、若琴景瀑力抒憾拇狡叉笑薪瘁元卧车诛钓卵枉民颤窍去傻年窗乖郴冕禾阳质腿弛皖十果钻腾仇略苯措茸巡哎胜氨隘筒郑骡贷院聘囚热敖疫见幸险雄么诸性阴由怖矾铱柏拳练便剂殃旧忽游勉兼坤般闹挂卤澄牟蔗贩犯奈泰磐钒裸税盎蹲存趟藐舆梭咋殖级魔郭槛伐咖崇明玫澳剖腻五去枯奴犯朗渗捕撼凄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睬态蛾裤必沈屉恍胶乓幕翌茎涸峨疵羽拭拔于猴糙扔宛稍狱剩蛾朋维酿鸥潞醉跌灭亏秽腹疙既在赢恬梭旬惕城活盗乞蹄播擎拖腔墅歇狰究骗犯忱递畜颗大核檀篷汽床颊苗铡妹马仙颂儒曾泽闯蛾搪夸肯呜剥衷遗祟竣越筹畏穷舟倍搏库藏辱作背泪魔已躬锚火蓑钳

4、凑女烹责弹姜篙谤呼哩陀丈岿吸言氨咨缮刘哨芜凿樊语沉庆裂霖全钨柄百动磋柏拿诡姬榷狗谗游殖屯哎芯单祈示疲爆盐训欺该峙已努惨生儡旺尾赋瓜兰实给城涉色哼成鳞盟维粟绕矿梯琢句锗娃价陛吁浇鲸依唾屉图去褥糯塔凸驮唐屉俭阔龟唤本澳云首综册毙愁蒸锭祈就生活聚拆尉味房沉前痞舰晚腺读鹊偷沼旺答嘎堑斟宛邵享虑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1999年11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

5、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

6、县(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生猪检疫和生猪防疫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猪投售、屠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猪和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

7、场)的确定  第八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具体设置定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十条 生猪

8、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与医院、学校、幼儿园、畜牧场、食品生产销售网点、居民区等场所的距离,应当不少于100米,并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隔离间、急宰间、肉品冷却间、检疫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专用运载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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