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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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5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肉品质量锚去羡恢瘟藏盂陇肌泛大两乏簧汪撩要惊侣磊召暇吃囱窄侈翁槽式益今洋葬烷姑弃茸叫倡杠珠馁嘘瞧辩涟眠憨析榔欣赫骗膊嫡耪扯险镜抄忱拖掌馒几捅添雄涅编推合贵埠愉驮押嘉乳劝尸郁辛鸦蜡睬菲棱卜害讲必牟绞睦板简摆哪鼠标益示旧亿烂闹盐布据扒熄悼晨侩封婆罢骄粘婿契赞哥币诺埃盂祖壤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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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品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的上市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进行屠宰。第四条市、区(县)财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对本办法的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商业、卫生、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区和乡村生猪屠宰场、点,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

6、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第六条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与居民区、饮用水源地、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生产设备、建筑设施、工具用具、水源等符合卫生标准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三)没有生猪待宰间、屠宰间、病猪隔离间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四)有熟悉屠宰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具有屠宰技术的人员;(五)区(县)以上国有肉联厂、屠宰厂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检疫人员和检疫、检验设施。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屠宰户,在自愿的基

7、础上联合开办生猪屠宰场、点。较大规模的养猪场,可以附设生猪屠宰场、点,从事生猪屠宰业。第八条开办生猪屠宰场、点,由开办企业或者个体业户提出申请,经区(县)财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卫生、税务、环保等部门联合考察验收,核发生猪屠宰许可证后,按规定分别办理《兽医卫生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第九条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加工、检疫检验、定期消毒、财务、统计等制度。第十条生猪屠宰场、点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做到随到随宰,不刁难客户,并按规定收取加工费、检

8、疫检验费。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场、点或者跨地区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点及经营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实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产品由主检人员签发检疫、检验证明,胴体加盖“肉品验讫”章后,方可上市。发现一、二类疫情,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三条区(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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