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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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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管理职能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强化管理,做到规范有序,根据集团公司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设备部负责。第二条集团公司设备部负责保险的审批、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制定指导性管理规定,对各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保险业务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及负责集团公司机关人员的投保工作。第三条各事业部(控参股公司)必须由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保险业务,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保险业务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所属办事处、项目部的保险工作以及统计相关保险数据,并建立《保险台账》及《保险理赔台
2、账》。各单位指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区域内的工程、设备、车辆、人员保险工作及保险索赔工作,统计本片区保险业务相关数据。第二章保险业务工作流程第四条各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办事处、项目部(厂)如有投保项目,采用逐级上报的方式,将投保相关资料上报至集团公司设备部备案,由设备部监督或组织各单位保险招标投保工作的实施。具体审批及招标组织权限如下:保费1万元以下由项目部(厂)审批并组织招标,事业部(控参股公司)派人参与招标及评标,项目部(厂)负责具体实施;保费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由事业部(控参股公司)审批并组织招标,集团公司派人参与招标及评标
3、,事业部(控参股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保费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由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审批并组织招标及评标,且负责组织投保具体实施。如未经逐级审批,擅自投保的,对事业部(控参股公司)第一负责人罚款2000元,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如涉及收受贿赂等情况的,由公司纪检办公室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第五条各独立法人单位经集团公司招标选定保险公司后可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费率按照保险公司投标文件内容严格执行。投保需集团公司盖章的单位,需持有投保审批单方可盖章。第六条保险索赔工作,由设备部牵头,事故单位负责收集索赔所需资料并及时上报。赔付款按
4、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分配。对保险索赔工作做的好的,按赔付额的5%-10%进行奖励。第七条各事业部(控参股公司)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保险台帐以及投保计划需求表,统一表格,各事业部(控参股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设备部。逾期不报的,对单位第一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保险管理人员处以200-500元罚款。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主要参加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超出的险种要报集团公司批准。(一)财产险:1、机动车辆综合险(目前集团公司对车辆投保商业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集团公司各单位名下在使用的车辆及租用的车辆必须保险。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
5、责任险。工程投保需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3、工程设备财产险(可根据型号部分有选择的投保)。投保需合格证及发票复印件。出国施工的自有设备及外租设备都必须保险。4、货物运输险(设备需要调迁时,为了确保设备完整安全到达必须投保的一种运输保险,它的时间只限制在运输过程中,到达目的地自动解除,故此投保时必须讲清楚起点到终点)。(二)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集团公司主要参加团体人员意外伤害险。原则上,集公司各单位对意外伤害险保额标准为60万元/每人。各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办事处、项目部可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因素自定,超过标准的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九条发生较大索赔事件
6、(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设备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对相关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如因迟报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不能索赔的,对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具体如下:损失金额1万以内(包含1万),处以30%罚款损失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包含10万),处以10%罚款损失金额10万以上,处以5%罚款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2012保险管理办法》废止,具体由设备部负责解释。后附保险索赔注意事项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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