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珠宝有限公司诉X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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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2017(粤)0303民初XXXX号答辩人:深圳市X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XXXXXX园X栋X楼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答辩人因深圳市XXX珠宝有限公司诉深圳市X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本次提起的诉讼,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重复起诉。本案中,原告对彩色宝石质押合同关系的主张已经被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2、院20仃(粤)03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两次否定,现原告在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以质押合同纠纷起诉,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属于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重复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在2017年X月X日向被告发送的《律师函》证明彩色宝石合同关系非质押合同。原告委托律师出具的《律师函》第一页第二项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中陈述:“委托人称,委托人与您之间存在钻石(珠宝)交易行为,经委托人核算,您尚欠委托人货款近400万元人民币”。因被告与原告之间关于

3、钻石(珠宝)仅存在被告向原告销售钻石,原告将彩色宝石代销给被告两笔业务,故原告在发送律师函时主张该批彩色宝石是销售行为,所以才是货款。作为专业律师,如果委托人主张是质押,绝对不可能自行将质物视同销售并向质权人主张货款,该律师函事实上否定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原告对彩色宝石的价格主张前后矛盾,证明该批代销彩色宝石并未约定价格。原告委托律师出具的《律师函》第一页第二项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中陈述:“委托人称,委托人与您之间存在钻石(珠宝)交易行为,经委托人核算,您尚欠委托人货款近400万元人民币”;但是原告在2017(粤

4、)03民终XXXX号案件的上诉状中却要求“XXX公司应当将宝石价款超过的部分即2009405.72元归还给XXX公司”。两次主张的性质不同,金额不同;律师函要求的是货款近400万元,上诉状要求的是质押物折抵后的多余价款2009405.72元,两次主张前后矛盾,充分说明双方并未就彩色宝石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四,原告在建立彩色宝石代销合同时刻意隐瞒产品属性,诱导被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5、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第9行陈述:“被告可以将宝石变卖以冲抵货款”,即证明原告在向被告交付彩色宝石时,向被告明示彩色宝石

6、可以销售;其同时又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三段4、5、6、7行陈述:“原告交给被告占用的宝石,在外观上、重量上均不具有物理特殊性,且在交付时并没有采取封存措施将物理上的唯一性加以固定已备识别,因此,原告交付给被告占有的宝石,事实上已经无法返还”。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交付彩色宝石的时候,向被告明示其彩色宝石具有“在外观上、重量上均不具有物理特殊性”的重要属性,以及“交付时没有采取封存措施将物理上的唯一性加以固定已备识别,将来就无法返还”的重要意思表示。这表明原告在明知其彩色宝石具有“在外观上、重量上均不具有物理特殊性”的

7、重要属性,在“交付时没有采取封存措施将物理上的唯一性加以固定已备识别,将来就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恶意与被告磋商,隐瞒上述特殊性质和重要意思表示,诱导被告接受上述彩色宝石,并公开销售,意图达到抵赖钻石货款的目的。因此,即便彩色宝石无法识别,也是原告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告无需承担责任。五、被告XXX公司始终主张彩色宝石是代销合同关系,现在按照原告的主张,我们假设质权是成立的,那么意味着彩色宝石是因原告XXX拖欠被告XXX货款而设定的质权,被告XXX是债权人,同时也是质权人,但是截止目前,原告没有清偿债务,反而以质押物实际不能

8、返还为由提出赔偿,在质押合同关系下,其做担保的债权都没有得到清偿,你有什么理由要求返还质押物?既然返还质押物的条件都没有成就,以质押物不能返还为理由提出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综上所述,原告先主张彩色宝石是销售行为,后主张是质押行为,其提交的法律文件及证据前后矛盾,刻意混淆事实,同时在建立彩色宝石代销合同关系时,使用欺诈手段,刻意隐瞒产品的重要缺陷,诱导被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珠宝行业诚信自律的行业规范,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诉讼举证的诚信度,以及缔约过程的诚信度,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致罗湖区人民法院20

9、18马继和律师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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