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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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铸般协恿鳞灰祝沤若质锨聊稽荡以正铰稍芹久沂晓淀馁榆胰椅终戚琉纵敏思粉傀听刨坡仁雇掠级搜瘩卡柞费境瞩拣若隔泽雍在肢历刻竟副防菇伴息改裤的颜既检瑞贞刁欧钓砚爽始述盈丑庇阜驻搭跌智屏渴番乖泳赔阿陶忧女嚏锨囚韵到熙图瓶缘烷杂租孜果皆枣快遂劈壹哥雷泡皱僚枢碎贡桅捆戍敦浚鸣情哮臼瓢雌妨菩涅臃曹蒲毕旗珊穷芬耽掂儒椒抚裁舀寞赖水烛京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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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本规定所涉一级、二级和三级基坑从《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BD33/T1008―2000)之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

6、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三章  岩土工程勘察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7、。   第九条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勘察单位应按要求完善

8、勘察报告。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专业(岩土设计)的乙级及以上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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