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判处监禁刑并处罚金追缴难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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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判处监禁刑并处罚金追缴难原因及对策一、困境我国刑法1997年修改后,为了更好的惩治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大量规定了罚金刑。随着罚金刑在具体案件中的大量适用,判处监禁刑并处罚金追缴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刑事司法难题,不仅妨碍刑罚制度的实施,而月.损害司法公信和权威。监禁刑并处罚金追缴为什么会陷入如此休I境,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罪犯及其家属拒绝缴纳。罪犯被判处实刑后,罚金缴纳与否与其主刑的执行无关,罪犯及其家属认为交了罚金还要照样被判刑,于是产生抵触心理,抱着抵制的态度转移、隐匿、变卖其至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给罚金追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二)罪

2、犯的财产状况不明。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一般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不作详细调查,案件移送法院后,法官对被告人财产情况一无所知,往往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口由裁量,具有一定的盲冃性。此外,罚金只能以罪犯个人合法财产缴纳,但罪犯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很难准确区分,导致追缴工作很难到位。(三)罚金追缴部门不明确。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冇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执行部门,尤其是对随吋追缴、异

3、地执行的罚金rti谁负责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如何启动执行程序等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小这项工作主要由刑事审判庭负责代为完成,而刑事审判人员主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保证罚金刑的执行,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形同虚设。(四)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屮规定了对应当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决定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但对转移、隐匿、变卖罪犯个人合法财产等其他行为却缺乏有效的惩治措施。(五)罚金的追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受“重主刑轻附加刑”执法观念的影响,实践屮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

4、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内容缺乏有效监督。法院内部亦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实践中罚金追缴工作往往无人监督、无人问津。二、解决方法通过对判处监禁刑并处罚金追缴难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罚金追缴存在着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的种种缺陷,如何才能使罚金刑的执行摆脱困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改进:(一)罚金的缴纳与减刑、假释相挂钩。罚金的缴纳不影响主刑的执行,罪犯及其家属自然对罚金的执行产生逃避或抵抗情绪,如果罚金刑的执行可以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那么罪犯缴纳罚金的积极性就会增强;建议将罪犯缴纳罚金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依据,对有能力缴纳罚金而拒不缴纳的犯罪分子

5、可以不予假释或减刑。(二、建立财产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赋予侦查机关同案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职权,建立刑事被告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登记和财产保全制度,对丁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茯至毁损的犯罪嫌疑人财产,可由侦查机关先行查封、扣押,并将调查结果和保全财产作为起诉案件的证据材料移交法院,作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罚金的重要依据,同时为法院追缴罚金提供财产线索。(三)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构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的专业机构,比较适宜作为罚金追缴的主体。应明确设立法院执行局为罚金追缴主体,在执行局设立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罚金刑的专项追缴。同时,应保障执行经费到位,建立罚金追缴的岗位目

6、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充分发挥执行局的职能优势,切实提高罚金刑的执行到位率。(四)强化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赋予执行机构充分的强制执行权。为及时解决异地作案、流窜作案导致的罚金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全国范围内搞好委托执行,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罚金的制度,由该法院统一•执行罚金,上缴国库,降低执行成木。对罪犯家展或其他人员转移、隐匿、变卖罪犯财产的情况,加大惩治力度,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建立罚金刑执行联动机制一是内部联动,即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局之间的联动。刑事审判庭应将涉及罚金刑的案件判决书及时移送执行局备案,法定期限内缴纳

7、罚金的由刑庭将相关依据移交执行局注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金的,执行局可依据判决书启动执行程序。二是外部联动,即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动。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要求公安机关随案附送被告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以供人民法院判决时作出参考。人民法院在作岀罚金刑判决时,应及吋将判决书抄送给同级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判决书涉及罚金刑的案件应随时了解罪犯经济状况,协助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便随时追缴罚金。文章來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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