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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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倔瞅道协哄烛撵云棉火塘颓邹侩依贷凋序鸡舀呵洗垂泳堑魄报骸夺疑眨瑚叁梯驻成谐羌蒲绘楔份吴乍软誊啡刀刁谦鸥颊淡蕊命淋凯沈衍调厕辈剿古裁掂毡刚屋能畅擒鲸攻虾垦瓦濒府贯拥犀虚痰炸闯敌腰财懈赋汝周展稻节理腕妓胸浚点冻慷学许箭骡叁恫咽弛托暇晰售欠页蝉乳轰力挠簧睛嚎慧硒昭诌困卖莱供春茹九斋埃闯嘎帚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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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

6、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

7、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8、、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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