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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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

2、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人;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三条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

3、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包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驾驶资质仍

4、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  第八条 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5、责任。  第十条 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6、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  (三)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7、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要责任承担90%;  (二)同等责任承

8、担60%;  (三)次要责任承担40%;  (四)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承担10%,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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