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行政追偿制度视角下之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竞合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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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行政追偿制度视角下之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竞合问题探究【摘要】本文拟对工伤保险追偿权进行法律剖析,并从制度设计背后之价值逻辑出发,对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竞合问题提出全新视角下之解决模式,以期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工伤赔偿体系,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关键词】工伤保险追偿权;制度设计;工伤补偿;民事赔偿;权益工伤保险法律研究领域,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研究是长久以来的热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近年来不断完善,并没有结束学者的争论,相反是对该问题的研究更加如火如茶。可见,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

2、,更是一个实践课题。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与追偿制度的确立无疑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亮点,更是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它首次将民事侵权责任中有关代位求偿的概念引入了社会保险领域,更是民法理论的一次“跨界”之作。本章拟对工伤保险追偿权进行法律剖析,并从制度设计背后之价值逻辑出发,对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竞合问题提出全新视角下之解决模式,以期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工伤赔偿体系,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之比

3、较分析工伤事故能够引发展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制度的竞合,比较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法二者的功能,我们不难发现,工伤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转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通过工伤保险,以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为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的大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转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样,既使受害者得到了及时的经济补偿,又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保障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生产工作能正常进行,最终损害赔偿被社会所分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分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作为纠

4、错机制之一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其通过对加害人课以义务、消弱其利益的方式,最终将受害方丧失的利益得以弥补,从而实现了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二者各自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与局限性,决定了两种赔偿在工伤事故中相互无法取代,只能共存。二、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竞合立法司法现状我国法律体系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补偿和侵权赔偿竞合问题的规定均不明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虽然肯定了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以后,具有侵权责任赔偿的请求权,但是对于两者权利关系是完全竞合还是部分竞合并不明确。《社会保险

5、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又指出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责任赔偿不存在竞合,显然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背道而驰。而2011年修正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也对这两者关系如何处理只字未提。目前,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作为判决依据。但笔者认为该解释条款显然已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因为司法解释仅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虽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仍然不能代替法律,更何况实际操作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此条款的理解也各

6、不相同、多有争议,导致“同案不同判”,这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和混乱。三、一个全新的视角一一工伤给付行政追偿制度之确立《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工伤保险追偿权是追偿权概念在社会保险法领域的适用,指用人单位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将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用支付给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而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向单位或第三人追偿先行支付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机制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之中,被严格限制在财产保险之中适用。

7、从代位追偿规则入手,不难发现,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补偿性合同,而不适用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时支付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人寿保险就属于典型的给付性保险。工伤保险具有鲜明的补偿性,从工伤救济历史发展来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民事侵权一一劳工补偿一一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也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与财产有关的消极利益,因此是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通过责任保险,将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而

8、产生了一种不损失利益。在现代保险中,雇主责任险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投保人转嫁民事赔偿责任的最佳途径。但随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工伤基金社会化筹集和运作因素的介入,工伤保险渐渐脱离了“私法”的本来属性,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突破了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在更广的范围内给受害人以补偿。也正是由于这种变化,工伤保险开始呈现出补偿性的特征。肯定工伤保险的显著的补偿性,是其能够适用代位追偿机制的突破口,也是现行社会保险立法认可代位追偿机制适用的关键。四、基于第三领域保险性质之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竞合制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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