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委托担保合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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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字第号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保证人:常德市善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卜•简称“乙方”)甲方因需要向行(以卜•简称贷款人)屮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借款期限(月),经甲方申请,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大写)万元,甲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甲方保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费1.1是否为甲方提供担保乙方需对担保项目进行调杳评议,为保证甲方屮请

2、的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乙方调杳、审杳担保项目前,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元;若甲方未通过乙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与甲方及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乙方保证合同项卜•担保责任终止的,评审费不予退还。1.2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年,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担保费计算标准:借款担保额X担保月数X%。),支付方式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费。(中请期限不足半年的,担保费按半年计收;屮请期限不足一年的,担保费按一年计收。)1.3双方同意,木合同项卜•甲方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作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

3、件Z丽提条件。甲方未按照木合同约定向乙方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或反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与贷款人就本合同约定之担保事项签订任何法律文件。1.4木合同项卜•的担保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即视为乙方开始向甲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故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1・5甲方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甲方同意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Z五向乙方支付利息损失。第二条反担保约定2.1对乙方在木合同项卜•依法、依约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同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2.2甲方或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

4、提供担保。第三条甲方承诺3.1承担本合同项卜•所有费用的支出:担保(含评审)费、利息及因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损失(金额以5.3项下的约定为准)。3.2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后管理检杳工作(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杳、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及实地检查)。若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3.3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撤消、重大资产转让、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以其主要资产为口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质)押

5、担保等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3.4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变更住所及通讯地址、变更营业范围等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3.5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3.6甲方承诺,乙方所担保的借款用途Z合法性且不存在用于新贷还III贷Z情形,否则乙方有权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担保合同的履行4.1若因甲方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卜•的债务,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要

6、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即可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4.2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乙方在保证合同项卜•所支付的款项(乙方按保证合同约定应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并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费用开支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等)。对于乙方在履行保证合同项卜•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Z五向乙方支付利息,直到甲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代偿额20%支付乙方违约金。4.3乙方依上述5.2项向甲方追偿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7、(仲裁)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等。4.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退还所收取的评审费、担保费等费用;乙方有过错的,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4.5乙方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其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向反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的,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第五条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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