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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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办法一、公路运输管理费的性质。公路运输管理(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并且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二、运管费的征收范围。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货物运输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价并计的运费部分)、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包括:车辆维修、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装、仓储堆存等)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主营业性运输的都要征收运输管理费。三、运管费的征收费率。运管费按经营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以照同类的型车辆经营情况,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额,在1%征收费率内按月定额计

2、征。四、运管费的征收办法。客货运输的运管费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按应收运费依率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部门按营业收入依率计征。不是本地车籍的过境营运车辆一律不得征收运管费,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得不多收、重收。五、运管费的收费凭证和罚款凭证。各级运管部门取运管费一律开具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运输管理费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并记入单车营运证;按规定收取的违章罚款,一律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并单独列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六、运营费的使用比例。各县(市)、地(市)运营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分别按总额的10%上缴省运管部门,省运管部门收取的

3、运管费按10%的比例上缴交通部。县(市)运营部门原则上留用70%,上缴地(市)运营部门20%,考虑到各地收支不平衡的状况,县(市)、地(市)两级运管部门的使用比例,由各地(市)运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实行。七、运营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2.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包括:标志服、标志旗、标志证章等费用);3.离休、退休人员费用;4.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行业的服务设施);5.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6.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7.按规定比例上缴的运

4、管费。八、运营费的管理。1•运营费是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其管理实行"自收自支、三级核算、分级管理”的方法。按《规定》要求,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除按规定的范围开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2.各级运营部门征收的运管费、要在银行单独立户。运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律由运营部门办理。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予政(1984)95号文件规定,运营费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具体手续为:各级运营部门收取的运管费,

5、必须于月终后七日内全额转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储存专户",不得截留和坐支;应上缴上级运营部门的运管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的上缴比例逐级上划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储存专户",其上划时间分别为:县(市)财政部门于月终后十五日内上划地(市)财政部门;地(市)财政部门于月终后二十五日内上划省财政厅。各级运营部门的费用支出应本着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用途编制按季分月支出计划,于季度开始十五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分月拨款监督使用。2.各运营部门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投资,根据资金情况,采取统筹规划,逐年积累,合并使用、分期分批解决的方法。鉴

6、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省运管部门也可根据情况调剂使用。逐步改善我省运输管理基础设施落后和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严重不足的状况,提高公路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3.运输管理费应接国家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具体规定是,各级运营部门按当年收入总额扣除正常支出(包括上缴上级运营部门的部分和列入计划支出的数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同级税务部门。4.运营费的年终结余,除按规定列入计划支出的以外,其余部分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九、为了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各级运营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会计机构。十、各级运营部门按照《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系统会计制度》的规

7、定和要求做好记帐、核算和报收工作,按期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上级运营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H^一、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运营费征收,使用及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备注:豫交运[86]525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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