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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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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巷道和轨道的安全间隙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第三十四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为1.0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低于0.5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现有矿井人行道不够宽时,必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以前可在巷道行人侧设躲避所。2个躲避所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其规格要符合规定要求,躲避所内严禁堆积物料。第三十五条在人车停车点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
2、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1.0m以上的人行道,电缆、管路等吊挂高度不是低于1.8m。第三十六条在双轨运输巷道中,2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地点不得小于1.0m。第三十七条架空线距巷道顶板或棚梁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2m;距金属管线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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