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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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本条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规定,其特点是较大幅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2、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不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对事故负有责任。(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履行上述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构成本

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此类行为还妨碍了正常的安全生产监管秩序,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以处以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为了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除了上述处罚之外,此次修改法律特别增加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高额罚款的规定。该规定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三)责任形式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4、,根据所发生事故的等级处以罚款。事故等级越高,处罚越严厉。具体是: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包括事故人员伤亡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则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相互衔接,每一等级事故的罚款数额都有一定的幅度,实践中具体罚款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生产经

5、营单位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在本条规定的幅度内裁量确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并不是说生产经营单位一发生事故就罚款,而是在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处以罚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加大事故成本,真正起到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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