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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9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民商经济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万国深圳万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商经济法专业辅导老师:深圳万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商经济法经济法【2013年大纲评述】自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本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在熟练掌握法条的同时,能够灵活运用。【考点增删、变更说明】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一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动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
2、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补充说明:2011年、2012年的大纲中新增的考点中
3、,部分在考试中未涉及,这些对于今年的司法考试仍有重要的考查价值,故对此类考点进行列举,望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仍予以重视。2011年大纲新增法条:《社会保险法》2012年大纲修订法条:《个人所得税法》【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1.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民法【2013年大纲评述】较于2012年大纲,2013年大纲合同法部分中买卖合同的内容变动较大,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深圳万国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占分最多的学科,最近五年平均分值均为90多分左右,随着我国民事立法不断完善,本部分的可考点也越来越多,在复习中,考生应当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和记忆相关理论知识和法条内容。【考点增删、变更说明】1.删除了考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5、义务”2.相比2012年,2013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3.全面修订了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内容,考点变更为: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拍卖)、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把握: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关于风险的负担
6、问题:关于孳息的收取问题:关于特种买卖合同问题:商法【2013年大纲评述】商法部分近年来的重点法条数量增加,难度也逐渐加大。最近四年选择题分值在35分左右,卷四往往会有一道案例题。《公司法》是最重要的考点分布区,其次是《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单行法。在复习商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各个法律的重点法条和其蕴含的重要考点。【考点增删、变更说明】1.相比2012年,2013年大纲新增考点4个: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
7、业协会”。2.全面修订了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考点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的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托管及管理人,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义务)、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基金行业协会的注册机构及其职责)、公开募集基金
8、的信息披露(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概述、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公开基金上市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的监督管理。3深圳万国考点详解: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1.独立性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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