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ID:41337113

大小:2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8-22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_第1页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_第2页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_第3页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_第4页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外国宪法复习纲要一.名词解释。1.什么是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其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基本权利。2.什么是议会内阁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3.什么是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4.什么是内部政治制

2、衡?当一州的民主程序能够自动保护州际贸易时,也就是说当某个州的法律对州际贸易进行的调控会对州内和州外贸易产生同样的负担,没有进行“贸易歧视”时,那么由于该州和其它州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推定州内的民主程序将阻止州政府去对州际贸易增添过重负担,因为州的法律如果对州际贸易产生负担,比如过度征税,那么同样对州内的贸易和企业也增添了过重负担,因此会损害本州选民的利益,而地方选民可通过民主选举对其立法机构产生淘汰压力;但是当一州的法律对本州和他州课以不同的负担时,当一州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本州谋利时,那么州内民主机制将毫无疑问会失效,此时,国会如果仍然保持

3、沉默,那么联邦法院即可通过判决干预州立法,来保障联邦体制的完整、防止各州发生经济的巴尔干化,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此时,在州法涉及到“歧视”之目的时,法院就宣布它违宪。当然,这种“歧视”目的的裁量权在法院,因此法院需要进行大量的经验观察。二.论述题。1.英国议会内阁制产生。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开始对王权进行限制。1688年爆发光荣革命,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否认王权,为英国的议会内阁制奠定了基石。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对王位继承和《权利法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

4、据,依靠惯例形成的(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1.首相兼任财政大臣的惯例2.加强与辉格党联系,形成了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的惯例.3.他加强与下院联系,使下院权力逐渐加大.4.开始首相入主唐宁街的惯例5.其辞职成为对议会负责惯例(3)发展:18C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惯例(4)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英国议会是在王权专制和限制王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字接

5、受《大宪章》。大宪章对王权作了限制,其精髓在于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和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它保障了教俗大贵族的利益,统一了度量衡,确认伦敦和其他城市的自由权利,对市民骑士和富裕农民也有利。《大宪章》被人们称“英国自由的奠基石”,今天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约翰王死后,继任的亨利三世撕毁了《大宪章》。1264年,一些贵族在蒙特福特的领导下,依靠骑士和市民的支持,击败了国王,控制了朝政。次年,蒙特福特召集有僧侣、贵族、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大会,创立了英国国会的雏型。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再次召集国

6、会,除世俗和宗教贵族外,每郡骑士代表两人,每个大城市市民代表两人参加。这次国会史称“模范国会”。此后,国会经常召开,并逐步取得了财税权和立法权。从1341年起,国会开始分为上下两院。1640年起,国会与王党展开了激烈斗争,最后英王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1689年,复辟王朝被推翻,新登基的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史称“光荣革命”。议会通过《权力法案》、《王位继承法》等法律文件,确立议会权力高于国王,从此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基本确立。随着议会地位的提高,内阁的地位也发生实质性变化。近代内阁制度中,国王逐渐退出了内阁。

7、到了18世纪末,内阁日益成为了一个独立于皇权,依附于议会下院,主管行政决策的权力实体。19世纪后期,内阁开始凌驾于议会之上,成为政治权力的中枢和整个国家机器运转的轴心。几百年来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政府制度在世界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资产结构的国家机器适应和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被许多国家所纷纷效仿。1.基本权利主体。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从其所具有的法性质以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来看,可以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在我国公民可视为一般主体,而法人和外国人可视为特殊主体。在享受庇护权时,外国人是特定主体。特定主体是一

8、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公民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个人与自然人同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外国宪法复习纲要一.名词解释。1.什么是基本权利?就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其中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基本权利。2.什么是议会内阁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内阁由议会产生,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3.什么是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4.什么是内部政治制

2、衡?当一州的民主程序能够自动保护州际贸易时,也就是说当某个州的法律对州际贸易进行的调控会对州内和州外贸易产生同样的负担,没有进行“贸易歧视”时,那么由于该州和其它州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推定州内的民主程序将阻止州政府去对州际贸易增添过重负担,因为州的法律如果对州际贸易产生负担,比如过度征税,那么同样对州内的贸易和企业也增添了过重负担,因此会损害本州选民的利益,而地方选民可通过民主选举对其立法机构产生淘汰压力;但是当一州的法律对本州和他州课以不同的负担时,当一州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本州谋利时,那么州内民主机制将毫无疑问会失效,此时,国会如果仍然保持

3、沉默,那么联邦法院即可通过判决干预州立法,来保障联邦体制的完整、防止各州发生经济的巴尔干化,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此时,在州法涉及到“歧视”之目的时,法院就宣布它违宪。当然,这种“歧视”目的的裁量权在法院,因此法院需要进行大量的经验观察。二.论述题。1.英国议会内阁制产生。1215年的《大宪章》和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开始对王权进行限制。1688年爆发光荣革命,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否认王权,为英国的议会内阁制奠定了基石。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对王位继承和《权利法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形成过程:没有任何成文法律为依

4、据,依靠惯例形成的(1)起源:16—18世纪初,枢密院中外交委员会(2)形成:18世纪早期,英王退出内阁,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1.首相兼任财政大臣的惯例2.加强与辉格党联系,形成了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的惯例.3.他加强与下院联系,使下院权力逐渐加大.4.开始首相入主唐宁街的惯例5.其辞职成为对议会负责惯例(3)发展:18C后期,形成内阁可以提前大选惯例(4)完善:19世纪上半期,两党制度建立而完善英国议会是在王权专制和限制王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字接

5、受《大宪章》。大宪章对王权作了限制,其精髓在于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和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它保障了教俗大贵族的利益,统一了度量衡,确认伦敦和其他城市的自由权利,对市民骑士和富裕农民也有利。《大宪章》被人们称“英国自由的奠基石”,今天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约翰王死后,继任的亨利三世撕毁了《大宪章》。1264年,一些贵族在蒙特福特的领导下,依靠骑士和市民的支持,击败了国王,控制了朝政。次年,蒙特福特召集有僧侣、贵族、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大会,创立了英国国会的雏型。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再次召集国

6、会,除世俗和宗教贵族外,每郡骑士代表两人,每个大城市市民代表两人参加。这次国会史称“模范国会”。此后,国会经常召开,并逐步取得了财税权和立法权。从1341年起,国会开始分为上下两院。1640年起,国会与王党展开了激烈斗争,最后英王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1689年,复辟王朝被推翻,新登基的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史称“光荣革命”。议会通过《权力法案》、《王位继承法》等法律文件,确立议会权力高于国王,从此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基本确立。随着议会地位的提高,内阁的地位也发生实质性变化。近代内阁制度中,国王逐渐退出了内阁。

7、到了18世纪末,内阁日益成为了一个独立于皇权,依附于议会下院,主管行政决策的权力实体。19世纪后期,内阁开始凌驾于议会之上,成为政治权力的中枢和整个国家机器运转的轴心。几百年来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政府制度在世界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资产结构的国家机器适应和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被许多国家所纷纷效仿。1.基本权利主体。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从其所具有的法性质以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来看,可以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在我国公民可视为一般主体,而法人和外国人可视为特殊主体。在享受庇护权时,外国人是特定主体。特定主体是一

8、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公民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个人与自然人同义。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