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ID:41143070

大小:18.49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8-1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1页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2页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3页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4页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_第5页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司法标准,依法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确定案由?  案外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起诉主张实体权利、请求停止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起诉请求许可执行特

2、定标的的,案由为“许可执行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包含确认权属的内容,但是只要其诉讼目的为排除或者许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仍应按上述方法确定案由,而不应按“确权纠纷”确定案由。  二、如何确定管辖?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起诉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受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由提级执行法院、被指定法院、受委托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变更执行法院,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管辖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当事人意愿确定是否移送管辖。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已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不再移送;未开庭进

3、行实体审理的,移送变更后的执行法院审理。执行法院变更至省外法院,或者由省外法院变更至本省法院的,由相关法院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如何确定案件审理分工和审判组织?  以房屋、土地和设备等有形财产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民事审判庭(民一庭系统)审理;以债权和股权、证券、票据等无形财产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民商审判庭(民二庭系统)审理;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审判庭审理。以上为指导性分工标准,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工作实际自

4、行确定。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一般应组成合议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曾担任所执行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的,不宜再参与案件审理。  四、如何计收案件受理费?  应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根据当事人请求停止或者许可执行的执行标的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款计算。当事人只对部分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按照其主张部分的财产金额或者价款计收案件受理费。  五、怎样确定案件的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和诉讼中的不同

5、情形确定: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原告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即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强制执行特定财产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诉讼主张的,应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同意案外人的诉讼主张的,可列为第三人。被执行人未表示明确意见的,根据原告请求确定。 (二)许可执行纠纷:原告为申请执行人,即认为执行法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损害其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为案外人;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主张的,应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主张的

6、,可列为第三人。被执行人未表示明确意见的,根据原告请求确定。上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亦应按上述原则确定为诉讼主体。  六、受理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三方面条件:在前置程序上,必须先由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作出裁定;在起诉期限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执行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上,原告除主张实体权利外,必须请求停止或者许可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

7、驳回起诉。审判实践常见的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一)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的; (二)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虽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但是审查确定的事项为案外人就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追加被执行人等执行行为本身违反程序法规定提出的异议; (三)执行法院虽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作出裁定,或者赋予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 (四)执行法院未就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作出裁定,案外人

8、迳行起诉的; (五)争议的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的; (六)其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四条条规定的情形。 案外人仅以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执行法院不认可其担保物权的,案外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担保物权诉讼。 七、如何确定案件审理范围?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严格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