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科探矿权年检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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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矿科探矿权年检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二、责任人地矿科实行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科长承担探矿权年检核准任务。探矿权年检核准责任人为科长、副科长。三、权利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四)湖南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2、通过);(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四、核准范围探矿权年检。五、办理条件5按照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六、申报材料(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七、办理程序与时限探矿权人需通过其委托的勘查单位编制相应的年检资料送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复核。复核时,年检资料经总台初审、扫描后进入电子政务系统,其要件送地矿科,由副科长初审(2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相关部

3、门审查(2个工作日),再由副科长汇总相关科室意见(2个工作日),科长审查(2个工作日),最后报分管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由地矿科签署年检合格与否结论,并加盖年检专用章,最后由总台出件。要件不合格的,告之不合格的原因并退回总台交由探矿权人补齐、完善。探矿权年检时限为18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5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科室内部对审批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四)每年将探矿权年检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对年检执行情况进行抽检。九

4、、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1、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不予以受理的;2、要件不全或明知要件资料虚假而予以受理的;3、资料不经总台进出的;4、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5、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的;7、私自泄露探矿权人商业秘密的;8、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5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属探矿权人过错的则自行承担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室相关负责人违反

5、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探矿权年检流程示意图5探矿权年检流程示意图(总时限:18个工作日)总台受理总台资料扫描(1日)地矿科经办人初审(5日)计财科审查(2日)地环科审查(2日)地矿科经办人汇总(2日)地矿科科长审查(2日)主管领导审批(2日)地矿科签署年检意见、向总台移送探矿权人有关资料(2日)总台打印缴费通知(1日)总台缴费确认(1日)总台出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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