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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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该《办法》共31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予以废止。一、关于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文件、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

2、行的审查。我国的施工图审查制度设立源于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这项制度。经过10多年来的实践,施工图审查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四是对于审查机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偏低,已不适应现实要求,需要适当提高行业门槛,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修订背景施工图审查制度在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提升勘察设计企业技术水平、推动建筑节能等政策贯彻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审查行业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

3、问题。※一是部分城市审查机构数量大大超出审查工作量实际需求,导致审查机构之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审查机构,为了承揽更多业务,审查机构不得不接受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三是对于审查机构审查行为的监管还不够完善,对于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缺少监管,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在总结、吸纳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充分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数量确定、认定条件、委托方式、审查内容和监督管理5个方面。(一)确定审

4、查机构数量※一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第五条第一款)。在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规定了地级以上城市(州、盟、地区)应根据其前3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防止各地超出建设规模和审查工作量需求,过多认定审查机构。确有必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审查机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机构布局。※二是限定审查机构经营范围。仅限于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第五条第二款),审查机构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二)调整审查委托方式吸收地方的实践

5、经验,切断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委托方式(第九条)。鼓励有多个审查机构的城市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行业自律协商等方法实施送审。防止审查机构受制于建设单位或者迎合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6、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三)增加审查内容为贯彻国家节能、绿色等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审查机构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绿色建筑标准审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等级。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7、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四)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一是完善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确保审查行为规范,补充了对审查质量、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增加了对审查机构名录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各省(市、区)要加强审查机构名录动态监管,重点监管机构条件、审查质量和举报投诉等情况。审查机构名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省(市、

8、区)可根据部令,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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