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考试重点法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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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考试重点法条1.民事诉讼法……………………………………………………………壹2.民诉意见………………………………………………………………壹拾3.证据规定………………………………………………………………壹拾陆4.刑事诉讼法……………………………………………………………贰拾5.刑诉解释………………………………………………………………贰拾玖6.六部委规定……………………………………………………………参拾陆7.高检规则………………………………………………………………参拾捌8.行政诉讼法……………………………………………

2、………………肆拾陆9.行诉解释………………………………………………………………肆拾玖1.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6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12

3、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

4、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20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伍拾叁第23条下列民

5、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第2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7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0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

7、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

8、院管辖。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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