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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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住房保障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

2、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含农业转移人口)、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持有居住证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城区户籍,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第四条市房产局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

3、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配租、租赁补贴和运营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房产局可牵头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共有工作。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审计、规划、工商、税务、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申报、任务落实和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编制,

4、工作经费列入各区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运营管理的相关税费减免按国家、省、市法规政策执行。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各类园区、企事业单位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上级补助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包括新建、维修改造、收购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第八条房产部门应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规范、规

5、程及标准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下,鼓励在用人较多或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寓式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进行基本装修,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适用”的原则,实行成品住宅交房制,具体按《株洲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株房〔2013〕94号)执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用房。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用地方式为划拨或出让。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申报坚持自下而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申报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第十二条在计

6、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各区向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报批,重大项目调整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婚姻、抚养、赡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养)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或成员中有已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在未退出已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和原保障家庭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籍且符合下列情

7、形之一的,可以独立申请住房保障。1.年满30周岁且未婚的;2.孤儿年满18周岁后的;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与监护人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配偶为非本市城区城镇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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