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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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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纳税人不同税种下的纳税筹划实务第四章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实务一、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二、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三、利用分包合同进行纳税筹划四、降低原材料的纳税筹划五、减少流转环节的纳税筹划六、娱乐业分离经营的纳税筹划学习任务掌握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减少流转环节的纳税筹划、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熟悉降低原材料价格的纳税筹划、利用分包合同进行纳税筹划、娱乐业分离经营的纳税筹划;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
2、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一、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实践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分拆为两个公司,将
3、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分拆开来分别纳税;二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的证明,从而将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分别纳税。某市永明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钢结构房及其他钢结构产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方便客户,公司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2012年销售收入85245万元,其中属于混合销售业务的其他钢结构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不含税),建筑安装收入468万元(含税),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为460万元。该公司在此思路下经营了一年
4、后,董事长觉得税收负担太高,那么应当如何进行筹划呢?专家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分拆为两个公司。母公司只负责生产和销售,另外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钢结构产品的建筑安装业务。方案二: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的证明。计算原方案的税负,并与方案一和方案二比较,作出选择。案例思考:将属于不同税种的业务分拆(成立全资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筹划,是人们常用的手段,但上例中其税收负担为什么反而增加了呢?上例充分证明,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并负责建筑安装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
5、为,如果沿用上述方法进行筹划,企业的税负反而可能增加。二、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这又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二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另一种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这也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二是房屋建成后提供土地方采
6、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筹划思路如果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则甲乙双方都要交营业税,怎么避免这个纳税义务呢?税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筹划思路:由于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所以当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准备与他人合作建房时,可以考虑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对方合资成立合营公司,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税务部门对合营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只对
7、合营公司将来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房屋作为投资利润,不征营业税。案例甲建筑施工企业与乙企业合作建房,甲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施工,乙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200万元,甲、乙各分得600万元的房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呢?筹划点评甲、乙双方若考虑成立合营企业的方式,则双方将面临着如何合作经营、如何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等长期合作问题,并且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和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必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若双方根本没有合作的空间,完全是为了建房后
8、自用,就没有必要成立合营企业了。三、利用分包合同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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