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打印)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打印)

ID:40195390

大小:4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25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打印)_第1页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打印)_第2页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打印)_第3页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打印)_第4页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打印)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打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2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

2、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确定。第五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

3、对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七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第二章工程发包第八条依法

4、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可以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发包人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员的单位代理。第九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当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发包人发包时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证明。第十条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

5、程交易中心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需要划分若干部分或者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不得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设计业务的发包,除专项工程设计外,以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发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承包人的,必须选定一个设计承包人作为主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发包,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或者标段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令承包

6、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四)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五)泄漏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八)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九)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十

7、)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十一)拖欠工程款项;(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工程承包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