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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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来源:本站

2、作者:原创

3、日期:2011年4月11日

4、浏览264次]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本级和县、区级统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5、统筹层次。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统筹地区设立生育保险基金,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

6、息。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二)计划生育手术费;(三)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四)生育津贴;(五)一次性生育补贴;(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八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8个月以上。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是指因生育或流

7、产而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结付。流产400元、顺产1600元、剖宫产32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第十二条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在产假期间因分娩、流产引起的疾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医疗保险报销办法报销。第十三条女职工因分娩、流产、计划生育手术

8、及引起的疾病,应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女职工或亲属应在3日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第十四条为提高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4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难产或多胎生育的享受6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第十五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育医疗待遇。第十六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其配偶生育时,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具体标准为:流

9、产200元、顺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时已按本办法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待遇。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按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平均缴费工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享受产假假期为标准,具体为:(一

10、)女职工顺产分娩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婚、晚育(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应在审查女职工身份证、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后,通过定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刷卡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第十九条因特

11、殊情况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女职工,应持本人身份证、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手续。第二十条失业女职工应持本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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