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旅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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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令第5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贡旅游资源,规范自贡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定点单位、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等专门和主

2、要经营旅游业务,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或多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统一管理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公安、交通、工商、物价、建设、劳动、国土、计划、林业、水利、文化、卫生、环保、宗教、经贸、安监、质监、地税、城管等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设施开发建设、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旅游企业经营管理、旅游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相协调,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

4、风俗习惯,体现地方特色,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负责,并进行普查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协调。    第九条  鼓励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旅游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区任意采石、挖沙、开矿、捕猎、毁林开荒等,不得兴建对旅游区环境和景观造成污染和

5、损害的设施。第十一条  投资兴建星级饭店,建设旅游度假区和大中型人造旅游景观等旅游项目,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报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禁止兴建宣传封建迷信和损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第三章  旅行社第十三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设立国内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经征得拟设地县级旅游行政管

6、理部门同意,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按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审批。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经征得拟设地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转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际旅行社申请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业务,必须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由审批部门向其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不准经营旅行社业务。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

7、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参加旅行社责任保险。第十六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以及淫秽、迷信、赌博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制订团队运行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和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服务标准。第十八条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可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社。市内

8、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旅行社进行年检。第四章  导游人员与导游第二十条  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认证、技术等级考评、持证上岗和年度检查制度。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必须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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