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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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1-6-2310:18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6-23执行日期:2011-6-2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2、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条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市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公安、交通、环保、林业、工商、电力、通信、水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

3、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道路绿化要注重遮阴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江湖岸边应当重点进行绿化。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立体绿化。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把绿化建设作为重点内容。  第十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要适应城市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并能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4、%;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不得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

5、、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20%;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

6、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养,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经建设单位移交后,由绿化专业队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

7、理公司或绿化专业队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辖管的城市道路、内街小巷的绿化由其按归属落实管理;  (六)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七)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城乡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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