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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库〔200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二月一日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并经山东省财政厅认定,从事政
2、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未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本省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招标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
3、务资料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财务状况良好且无虚假记载。(六)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六条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资格证书;(二)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法律人员简况;(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四)业务情况报告;(五)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能力分析;(六)所在市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驻济南的除外)。第七条省财政厅对申请单
4、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八条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实投标人的资格;(三)按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收取中介费用;(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一)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二)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解释;(三)对在执行代理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四)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省财政厅以各代理机构履约情况为参考依据,每年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进行一次核验。符合条件的,换发《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者年内未组织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应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第十一条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并交回《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第十二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给采购人、
6、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三)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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