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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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海盐县人民政府文件盐政发〔2007〕21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我县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

2、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我县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主管本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二章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第四条 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分设海盐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海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海盐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3万元。  海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3、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1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0.5万元。第五条 海盐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县级以上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并在近3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省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其成果转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软件著作登记权)1项以上,专利实施后明显提

4、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六条 申报海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经过技术鉴定(评审、验收)或已授权专利、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等科技成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项目:(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

5、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技术发明类项目;(三)在实施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五)在重大工程实践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

6、类项目。第七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授奖人数可列7人,授奖单位可列2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2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2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署名,限于对解决该项成果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署名以贡献大小为序。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第八条 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各镇、各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推荐。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提供真实

7、、可靠的评价材料。  申报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应提供以下材料:  科技创新活动事迹总结,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鉴定(评审验收)证书、全套技术资料(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技术标准、测试报告、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全套文件、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及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第十条 设立海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府办、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局、农经局、卫生局等

8、部门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二)提出县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三)为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意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第十一条 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初评。专家评审组由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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