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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2月8日以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89号发布 自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
2、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组织管理和“五项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竣工自验,同时
3、通知县级农业局开展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自验合格的项目,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新增耕地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联合组织初验。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转给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组,实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将竣工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
4、提出整改意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即省土地开发储备局业务人员以及省内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土地、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初验报告和新增耕地初验表(表样式附后); (三)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新增耕
5、地面积及质量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五)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七)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时,除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项
6、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及预算批准文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五)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六)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七)工程结算报告; (八)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九)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有关影像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7、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涉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出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要求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发函确认;省级投资土地开发
8、项目的新增耕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共同负责验收确认。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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