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物权法背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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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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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背后的逻辑——读马俊驹老师《民法原论》之“物权法”编寒假期间,本人认真拜读了马俊驹老师的《民法原论》之“物权法”编,对其基本框架和内容有了初步了解,现就该编所呈现的特点和背后所承载的逻辑脉络做一点不成熟的分析。Summary“物权法”编的基本框架关于物权法的内部结构问题,现在理论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设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如《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二是不设总则,依所有权与限制物权的顺序加以规定,如《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我国学者主张采用第一种立法例。王利民教授和梁慧

2、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理由主要有: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代替物权法总则的内容。民法总则是针对各种民事权利共性问题的规定,而不可能针对物权作出一般规定,因而也很难适应物权的具体情况;完全以所有权的规定来代替物权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因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的规定更复杂。所有权的一些规则只能专门适用于所有权,而不能适用于他物权。马老师将“物权法”分六个章节进行阐述,他们分别是:物权法概述、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占有制度。按我的个人理解,马老将物权法做了如下图所示构建:

3、物权法概述物权概述所有权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中可以看出,马老师的“物权法”篇属上述第一种撰写方法,遵循了从一般到特殊的撰写路径,即先将有关物权法的一般概念和共有理论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得出物权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和一般原则,此为第一章;随后进而谈及物权的效力、变动和公示制度,此为第二章;马老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详细列举了其各自所辖的具体类别,此即为第三、四、五章的内容。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1)之所以出现第一章,归根结底最重要的原因是,“物权法”篇属学术著作,遵循了教材的编写体例,

4、首先对所研究的具体对象作出一般阐释;而《物权法》属于规范性法律,只需按法律的编纂方法进行编纂,自然不必对什么叫“物权法”等问题作出探讨;2)作者将“占有”单独成章。然我国《民法通则》等对占有制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通说认为我国应建立占有制度。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6-1098页。我国《物权法》正是在此基础上对占有制度首次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因为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中,其逻辑的起点是各种物权的概念,

5、总是先对各种物权下定义,然后再对他们的主体、客体、内容、取得方式、消灭原因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占有,它从推定一切现实的占有为适法占有出发,首先宣布对占有以普遍的法律保护,再根据占有的样态做相应的法律规定。既然占有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具有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因而将占有制度单独示明,体现了作者作为一个杰出学者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作者认为,占有制度具有维护现实的占有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具有表彰本权、取得本权及公示的功能。谢

6、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8-940页。Review一物权法结构是指一国物权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组合而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依其不同的构建标准可分为两种构建模式。一是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的区分完全物权、定限物权的权利类型模式,即以“所有权一用益物权一担保物权”为逻辑线索来制定物权法的模式;二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区分物权客体的客体类型模式,即以“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为逻辑线索的模式。在思考物权法的逻辑结构问题前,有必要先找出以下几组相关概念的关系:1)、物权

7、与物权法要找出“物权法”编背后的逻辑,首先必须要对物权与物权法进行辨析。在民法理论界,学者们对“物权”的定义不一。有人认为“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主体对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另有人主张“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还有人提出“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目前,基本形成共识:物权是法律调整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表现为人支配物的权利,物权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享

8、有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某物从而取得该物利益的权利,义务主体则负有不侵害该物,不妨碍权利主体对该物进行支配的义务。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共同构成物权的内容。而物权法是民法中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规定物权种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上述二者概念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一本教科书的编纂,必然要先对《物权法》做一番介绍,然后再引申出其中所包含的物权理论。2)、《物权法》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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