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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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旧城镇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环境,规范旧城镇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旧城镇”,是指城镇中心区内,危破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国有土地上居民生活或进行商贸活动的区域。旧城镇改造项目涉及集体用地的,可以一并纳入改造范围。第二条旧城镇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存。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旧城镇改造涉及的补偿可以采取物业补偿、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第四条— 10 —受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

2、配套设施要求过高、上盖物比例过大等因素,经测算论证不能内部平衡改造成本和收益的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适当给予容积率奖励;(二)改造项目所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建设。第五条旧城镇改造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实施:(一)权利人自行改造,改造项目范围内单一权利人对其用地实施改造(改造项目范围全部权利人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某一权利主体);(二)政府主导改造。第六条房地产权益转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二)通过收购合并归宗或作价入股。房地产权益转移兼有上述两种实现方式的,按第(一)种方式处理。第七条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形式转移房地产权益的,应由属地

3、镇(街)监督和协调。— 10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有偿合理原则,约定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面积、地点、登记价格和交付标准;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案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权利主体向实施主体交付原不动产权证书时间等事项;还要约定权利主体的不动产权由实施主体承受,明确原权利主体要亲自申办或委托实施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原权利主体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经公证的房地产权益由实施主体承受的声明书。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旧城镇改造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项目,由权利人申报,涉及多个权利人的,

4、由其部分权利人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或者根据需要,由镇(街)组织相关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二)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由县“三旧”办申报。第九条申报主体应当先行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并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人的,取得该权利人同意;属于共有的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经总人数90%以上(含90%)的权利人同意;— 10 —(二)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权属地块的,符合改造意愿条件地块总面积占比应当不小于2/3;(三)涉及集体用地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第十条在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前提下,申报主体应当填写改造项目申报

5、表,阐明拟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并附有关意愿调查材料,向县“三旧”办申报。县“三旧”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改造意愿是否符合条件、改造项目地块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在改造区域范围内张贴公告、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县“三旧”办应当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按规定公布。第十一条对项目储备库内改造意愿高的项目,优先纳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由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优先指导和协助基础数据调查。第

6、四章改造项目的实施第十二条纳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后,申报主体应当开展土地、房屋、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调查,调查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 10 —(一)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国有土地范围、面积,如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包括集体土地范围、面积等。(二)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的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产权登记用途、登记时间,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第十三条实施主体向县“三旧”办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改造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

7、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等情况核查文件;(四)实施主体的资格认定材料;(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一)涉及本身为单一权利主体或通过收购合并归宗的,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材料;(二)涉及作价入股的,提供相关作价入股证明材料;— 10 —(三)涉及通过搬迁补偿协议形成单一主体的,提供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改造范围权利人的表决意愿等。第十五条县“三旧”办收到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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