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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2
《当事人康玉林(阿拉坦额莫勒镇聚诚餐饮外卖配送中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食罚〔2018〕18号当事人:康玉林(阿拉坦额莫勒镇聚诚餐饮外卖配送中心)地址:新巴尔虎右旗阿镇晶晶大厦6号楼2号门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7MAONCEBB1Y负责人:康玉林身份证号码:152102197708120011受委托人:冯占成身份证号码:152102197504230059邮编:021300联系电话:13304700781案件来源:2018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手机浏览“美团外卖”商户信息时,发现其涉嫌未在其餐饮服
2、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随即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留存了相关证据。违法事实:2018年9月19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阿拉坦额莫勒镇聚诚餐饮外卖配送中心(以“美团外卖”代理商模式在我旗开展外卖配送业务,以下简称“该中心”)的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并针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未公示或公示的许可证已超过有限期限)等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改正内容迅速落实,并报告我局”。2018年9月26日,我局针对“该中心”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逐一调取
3、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发现在其“美团外卖”后台商户资质管理页面均已上传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美团外卖”APP主页面显示,仍有金金喜顺紫菜包饭店等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其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聚丰原快餐店第6页共6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食罚〔2018〕18号等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随即,我局对“该中心”的经理冯占成开展了询问调查,调查中该经理解释“总部审批
4、是分批次进行,还需几天时间才能更新完”。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相关页面进行截图,交由冯占成签字确认。“该中心”经责令改正,未能按改正内容及时限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拒不改正”情节。据此,我局初步认定康玉林(阿拉坦额莫勒镇聚诚餐饮外卖配送中心)涉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9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证据列举,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1.2018年9月18日采集的、经“美团外卖”相关人员确认无误的、未在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图
5、片11张,拟证明“该中心”涉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2.2018年9月19日“该中心”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含影像截图1张,影像时长:1分25秒),拟证明“该中心”经理冯占成为受委托人的事实。3.2018年9月19日下达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文号为(新右)食药监食责改〔2018〕1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拟证明我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的事实。4.2018年9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其影像资料2页,拟证明我局针对“该中心”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的事实
6、。5.2018年9月26日采集的、经“美团外卖”第6页共6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食罚〔2018〕18号相关人员确认无误的、仍未在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图片11张和对“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以及金金喜顺紫菜包饭店、聚丰原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该中心”未能按改正内容及时限要求及时改正的违法事实。6.2018年9月26日“该中心”提交的美团商家电子合同签约(含食品安全内容)截图3张(共1
7、页),拟证明已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事实。7.2018年9月27日“该中心”提交的阿拉坦额莫勒镇聚诚餐饮外卖配送中心的《营业执照》及其负责人康玉林、经理冯占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其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8.2018年10月26日,我局送达的文号为(新右)食药监食责改〔2018〕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拟证明我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9.2018年10月26日,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右)食药监食罚告〔2018〕18号)、《听证告知书
8、》(新右)食药监食听告〔2018〕18号,拟证明我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已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2018年10月23日,经局案审会合议讨论并于2018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未第6页共6页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右)食药监食罚〔2018〕18号在法定期限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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