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被否原因分析(创业板、中小板与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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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企业被否原因统计备注:均摘自证监会公告(2010年5月至2010年底)目录第一部分创业板2杭州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4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7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9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0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2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深圳市东方嘉盛

2、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13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第二部分中小板与再融资15冠宏股份有限公司:15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16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8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9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3第一部分创业板(注意:自2010年5月开始公告被否原因,之前均未公告被否原因)杭州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

3、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3月31日举行2010年第15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获创业板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

4、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3月31日举行2010年第

5、15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获创业板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

6、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3月30日举行2010年第14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

7、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

8、,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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