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011714
大小:245.31 KB
页数:36页
时间:2019-06-23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病人的權利與義務前言一、由於病人權利意識之堀起,現代醫療法令體系所規定的醫病關係是:1、醫師的權威關係轉為醫病平等的關係。2、醫師的單向關係轉為醫病雙向的關係。3、醫病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關係。二、由於醫療法令隨著醫病平等、對等的雙向關係逐年地修正,因此現行法律上有關病人權利義務的規定,醫事人員必須隨時充分了解,才能發揮醫病溝通的效果。三、本資料彙整現行醫療法令有關病人權利義務之重要規定,但並非全部。病人的權利與義務(一) 一般病人.1、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157)國家負起捍衛國民健康
2、之責任。2、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醫療法§1)國家負起保障病人權益之責任。3、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法§21)病人須依標準繳交醫療費用。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標準超額收費。掛號費的性質?可否收取較高額的掛號費?可以收取「僅看報告未有實質回診」之掛號費?可否收取「指定醫師」費用?4、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法§56)5、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
3、顧住院及急診病人。(醫療法§59)6、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60Ⅰ)危急病人的定義?2003年台北邱小妹人球案發生後,立法院即2005年將原「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之規定,修訂為現行之規定;現行的規定已與醫療法第73條有關建議轉診時須先對危急病人作適當的急救處置相符。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再決定留院救治或建議轉診。討論問題自殺未遂但已陷入危急狀況之病人叫喊「不要救我
4、」,醫事人員是否應該救治?非屬末期病人或非無效醫療之耶和華證人教派病人,於危急時可否拒絕唯一的醫療-輸血?7、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60條第1項規定,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診。(醫療法§73Ⅰ)因限於設備及專業而建議危急救人轉診時,必須先作適當的急救處置。8、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收受餽贈或取得不正當利益。(醫療法§61)醫療機構以「掛號費減半優惠」的方法招徠病人,是否屬於不正當方法。9、病人有接受或拒絕人體試驗
5、的權利。(醫療法§79)同意接受人體試驗後,病人有權隨時終止參與。10、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72)醫事人員依法告知病情、依法通報、依法鑑定擔任證人之陳述、 為防止病人危害他人或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情況,免除其保密責任。11、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81)關係人的定義?(醫療法第63、64條均有關係人之名稱,其定義均相同)衛生署93.07.21衛署醫字第09300293
6、82號函釋:所稱關係人,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車禍肇事人…等。12、病歷應指定專人並設置適當之場所妥善保管,並依規定保存七年;但未成年人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法§70)13、尚未治癒之病人,得要求出院,但須填具自動出院書。(醫療法§75Ⅱ)尚未治癒的病人如屬危急病人,不得准其出院,但末期病人及無效醫療者不在此限。應受強制治療諸如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須隔離治療病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須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刑法
7、第91條第285條須強制治療之犯罪人…等,非經治癒不得准其出院。對於HIV病人得強制治療之規定,已於96年7月修正刪除得強制治療之規定。14、醫療機構實施麻醉、手術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取得同意書。(醫療法§63)關係人的定義?15、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取得同意書。(醫療法§64)關係人的定義?16、病人得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得要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療法§71)17、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
8、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開給證明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醫療法§76Ⅰ)掣給死亡證明書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本院已於98年4月重新修訂;另請參考醫師法第11條之1、第17條,醫療法第76條,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