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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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āo)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ǒu)里”即“牖里”。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ǔ)、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

2、-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á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

3、寇。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án)书”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á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秦律有“公室告”(即

4、控告主体对家庭外的犯罪控告)和“非公室告”(对家庭内部的,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之分。审判程序:首先,听口供,并笔录,受理者各自陈述---其次,就受审者自相矛盾处讯问,记录辩词---对多次改变口供、态度不老实的施以刑讯。审讯完后判决,并宣读判决书(“读鞫(jū)”),若认罪服法,则执行;若其喊冤,可提出再审的请求(“乞鞫”)监察制度及其影响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西周时御史的职责是掌管文书,秦时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御史之长:御史大夫;其下设御史中丞--掌管朝廷图书,监察朝廷违法官员。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监御史(隶属御史台,不是地方官)--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第五章汉代--司

5、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中央审判机构组成: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皇帝有最高审判权和最后裁决权。西汉初丞相和御史大夫曾有审判权;廷尉在两汉一直是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职责是审理刑狱--一方面审理皇帝制诏的案子,另一方面审理地方上送审的疑难案件。地方司法机关是郡、县二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但最终由郡守裁决。司法长官(低到高):县令(地方基层)--决曹掾(郡)--州(郡之上,地方)--廷尉(中央)诉讼制度1、告劾即起诉,包括两个方面:“自诉”和“公诉”。一般要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越诉行为一是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

6、二是地方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三是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诣阙上书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有一定积极意义。2、逮捕官府接到告劾后,对被告进行逮捕。对象是平民的犯罪者,被告发即刻逮捕;对贵族官员,若要逮捕要先奏请皇上,即所谓“有罪先请”。汉统治者大力提倡以德从事调解而达到息讼的目的。3、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若被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叫“乞鞫”。4、覆案又称“覆治”、“覆考”,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接承。汉代中央机关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

7、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春秋决狱”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秋冬行刑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人提出了“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主张。战国时的《黄帝内经》是道家黄老学派的代表作,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董仲舒也提出“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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