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华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的25条物权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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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的25条物权法规则(附办案依据)2016年,中国离婚率已连续14年攀升。现实是:经济繁荣,精神荒芜,人情冷漠;爱情成了神话,婚姻化为理想。与此相对应,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本公号将用两期推送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把握的相关裁判规则。与其他同类文章不同的是,我们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切入这一冷冰冰的问题。本期推送的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的25条物权法规则”。为有助于您的理解,我们将相关的办案依据一并梳理附后。  【参考案例】  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未就出资财产进行分割的,夫

2、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3、》2009年第5期(总第151期)。  2.夫妻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履行了财产权利变更手续,但在双方离婚之前,该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日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

4、(总第182期)。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财产形式的变化而致其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陈芝芝与赵连理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或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

5、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但并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案例索引:见韩玫:《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42—145页。  4.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

6、在婚后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

7、无关联。该部分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索引:见程律、吴晓芳:《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  5.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该条规定

8、,应当注意正确理解收益与孳息的确切含义。一般来说,“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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