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B和附录C的规定,最后由旅游主管部门综合评定。 7 等级的划分条件 7.1 三A级 7.1.1 基本条件 a) 正式成立并营业两年以上; b) 近两年均参加并通过旅行社业务年检和工商年检; c) 近两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7.1.2 经营业绩 a) 近两年年平均组织和接待旅游者20000人天以上; b) 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7.1.3 营业条件 a) 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应的独立产权
8、或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总和不低于150 m2; b) 营业场所提供本社的服务项目宣传品、旅游线路价目表、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以及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发放的宣传品,以备顾客查阅; c) 旅行社营业场所设有咨询与接待设施,相关装饰和标志有规范的中英文说明; d) 接待人员统一着装,并佩戴企业标识或岗位标牌; e) 接待人员在工作日和节假日每天以普通话提供咨询、接待、签订合同、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