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一章第13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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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节征收管理一、纳税地点(一)居民企业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二)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

2、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例题(2009):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以自行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e.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3、,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abe(三)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点以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规定为主,一般以多项选择题形式出现,近两年出现过考题。二、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正常情况下,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4、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

5、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人二级分支机构。4.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

6、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6.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1.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

7、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3.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当期全部应纳所得税额50%(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当期全部应纳所得税额25%(3)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当期全部应纳所得税额25%

8、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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