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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高校馆藏特色数据库建设的侵权定位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高校馆藏特色数据库建设的侵权定位研究江汉大学图书馆郑鹰特色数据库是作为一种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它资料,汇集、整理并通过电子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实体。高校馆藏特色数据库是依托馆藏信息资源,针对用户的信息需求,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题有利用价值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价、处理、存储,并按照一定标准和规范将其数字化,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信息资源库。1馆藏文献采集加工的侵权定位2已购数据库资源整合利用的侵权定位3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的侵权定位1馆藏文献采集加工的侵权定位图书馆对馆藏文献享有部分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作品的
2、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关于复制权的阐释已涵盖了数字化方式。同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作品“合理使用”情况有十二种。涉及图书馆主要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3)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公有领域作品版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到版权法保护。在数字化过程中,要尽
3、量避免侵犯版权人的上述权利。不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数字化图书馆可以对下类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可提供网络传播服务。(1)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8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处于保护期限内作品的数字化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
4、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图书馆在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且系本图书馆合法收藏的作品数据资源数字化时可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加工而不构成侵权。案例1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案情背景《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上刊登了署名“殷志强”的《人口生态探析》.2004年7月6日,殷志强在金陵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向工作人员要求调阅并打印《人口生态探析》一文。该工作人员打开电脑,输入相关名称,调出《人口生态探析》一文,即时打印一份,共3页。殷志强支付资料打印费3.00元。原告诉点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
5、相关行为侵犯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争议焦点1、金陵图书馆收藏含有《人口生态探析》一文的电子数据库产品是否侵犯了殷志强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2、金陵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数据库产品中《人口生态探析》一文的查询、打印服务是否侵犯了殷志强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原告理由1、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合法转载的作品系指经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殷志强从未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发表,亦未默许其他报刊可以合法转载。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发行权的规定,金陵图书馆向读者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就是一种发行行为,金陵图书馆向读者提供
6、打印服务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3、金陵图书馆虽是非营利性单位,但并不意味着其向读者提供的服务就一定是非营利性的。金陵图书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的合法性,其提供的收据既不是行政事业费收据,也不是国税或地税的正规营业发票,这部分收费既逃避了国家的税收,也逃避了国家物价部门的监督;打印行为和打印对象密不可分,对于读者来讲,其购买的不是金陵图书馆的打印行为,而是打印件及打印的内容,故金陵图书馆收取的费用不是所谓的打印费;金陵图书馆取得的是一种纯收入,尽管打印消耗的费用必然会产生,但金陵图书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收费全部用于补
7、偿消耗。被告理由金陵图书馆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传播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职能就是收藏尽可能多而全面的文献资料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借阅服务。金陵图书馆并未侵犯殷志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殷志强前往金陵图书馆调阅并打印涉案作品,虽然打印是由金陵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完成的,但此复制行为是应殷志强的要求而为,实质上复制人是殷志强而非金陵图书馆,且金陵图书馆应读者要求提供的打印服务也不属于“发行”,因金陵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图书馆,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馆藏资料的借阅服务,与出售或赠与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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