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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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管理第一条价格管理抵/质押物价格管理包括价格核定、逐日盯市和跌价补偿等工作:一、分行应综合考虑成本价、市场价、变现费用等因素按不同的押品类型、交易模式等选择相应的核价方法,基本原则包括:(一)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原则审慎核定抵/质押物价格。(二)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三)如果我行处置抵/质押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

2、后的价格认定。(四)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五)在产品可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二、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价格管理岗应对抵/质押物价格进行持续跟踪,包括记录抵/质押物每日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价格信息。三、针对不同的货物品种及价格的稳定性,授信审批部门终审意见中应明确约定跌价空间(即市场价低于核定价的幅度),跌价空间一般为5-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三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第二条现货抵/质押模式价格核定:一、现货货押业务首次出账、提货、换货

3、、价格发生变化及预付转现货前进行抵/质押物价格核定时,价格管理岗人员应严格按照终审意见以及操作流程的要求确定价格核定基础并进行核价。二、价格管理岗人员应通过受信客户提供的采购或者销售发票、价格信息网站等途径了解抵/质押物价格信息,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核定价格。在所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根据抵/质押物所在行业的特征、抵/质押物价格变动趋势、受信客户情况和监管风险情况等综合因素,为确保授信风险,价格管理岗可对价格进行适当下浮调整,形成抵/质押物最终核定价格。三、价格管理岗人员核定价格后,形成《监管物价

4、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盖章确认,以传真形式发监管方执行,并应向监管方索要《监管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四、价格发布后,若经营单位对价格核定有异议或申请调价时,应由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提交调价申请书,详细说明调价原因,并准备抵/质押物近期发票、购销合同等资料。价格管理人员根据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对调价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报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执行。第三条预付类业务价格核定:一、预付类业务需要价格核定的主要包括未来货权质押开证、先票/款后货标准

5、模式和担保提货模式。二、预付类业务出账时,价格管理岗需对抵/质押物价格进行审查,根据购销合同价格与盯市的实际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如盯市的市场价格与购销合同价格差距较大,应对原因进行调查,防止货物不足量不足值。三、预付类业务到货转现货抵/质押后,需重新核定货物价格后抵押或出质。第四条逐日盯市管理一、逐日盯市是指对货押业务项下已抵/质押给我行的货物的价格,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价格管理岗人员进行每日跟踪。二、价格管理人员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抵/质押物当天的市场价格行情,对跌幅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抵/质押物,应立即

6、报告部门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知会客户经理,要求企业及时补货或补足保证金。三、为了跟踪和掌握各种抵/质押物的市场行情,货押监管中心应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得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华商务网、抵/质押物专业网站、各地贸易市场价格行情通报、巡库人员现场了解到的当地市场情况等。所选择的信息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等特征,能够帮助我行及时获取正确的市场信息。四、分行货押业务项下各业务品种价格信息以OA公告、公共网、邮件等形式公布,及时更新,供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参考。五、价格管理岗每月应制作货物价格走势图

7、(品种细化程度由分行自定)并发送各经营单位,以达到控制风险以及对业务开展提供信息支持的目的。六、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和审批意见要求,定期到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对抵/质押物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防范价格波动给我行授信带来的风险。第五条跌价补偿一、跌价补偿制度是指抵/质押物跌价达到约定幅度时,抵押/出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保证金的规定。二、根据不同的抵/质押物品种及价格的稳定性,我行与抵押/出质人约定的跌价空间一般为5%-10%,跌价补偿的时间原则为3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5个

8、工作日。三、跌价补偿的条款必须在我行与抵押/出质人签订的《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或《三方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明确表述跌价补偿的要求,并明确规定若抵押/出质人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四、价格管理岗对跌价幅度超过当时约定的幅度的抵/质押物品种,应立即向经营单位发出跌价补偿通知,要求受信企业按要求补足货物或保证金,价格管理岗负责跟踪处理到位,以确保我行的资金安全。五、跌价补偿计算方法(一)现货类业务跌价补偿跌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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