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ID:38195168

大小:16.66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6-07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_第1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_第2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_第3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_第4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

2、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

3、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

5、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

6、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7、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