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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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指南 考试介绍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

2、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二、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取得方式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

3、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在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

4、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

5、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三、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

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药学专业:  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士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

7、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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