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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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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法人产品账户的规范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基金、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非法人产品”)等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后在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账户。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账户,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债券账户,是指以非法人产品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以记载该产品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凭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是指以非法人产品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特许清算账户下开立的,用于办理该非法人产品的券款对付资金结算和收付的专用账户。第四条债券账户和资金专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1-或转让。第五条非法人产品的托管人及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交的账
3、户材料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的备案材料一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章账户的开立第六条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的非法人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同意后,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户。第七条非法人产品的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放备案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户,并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账户业务指引》)的要求提交相关开户材料。《账户业务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另行发布。第八条中
4、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于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非法人产品开立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第九条一个非法人产品只能单独开立一个债券账户和一个对应的结算资金专户,且债券账户与资金专户的名称一致。企业年金基金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开立的账户不能超过十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立账户。-2-第十条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申请使用本机构CA证书统一登录其托管或管理的所有非法人
5、产品账户,也可以产品名义单独申请CA证书。申请使用本机构CA证书进行统一登录的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CA证书使用协议》。第三章账户的变更第十一条非法人产品信息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重新备案,其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放备案材料接收单后三个月内,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变更,并按照《账户业务指引》的要求提交相关变更材料。(一)变更产品名称;(二)变更资产管理人;(三)变更托管人;(四)变更结算代理人;(五)变更结算成员类型;(六)变更非法人产品存续期
6、限;(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信息变更情形。第十二条非法人产品信息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其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变更,并按照《账户业务指引》的要求提交相关变更材料。(一)变更账户预留印鉴;(二)变更用于收取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三)变更用于资金汇出与日终自动退回的商业银行账户信-3-息;(四)变更客户端管理员信息;(五)变更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其它账户信息变更情形。第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于通过后三个工
7、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非法人产品办理账户变更手续。第四章账户的暂停与恢复第十四条非法人产品发生下列情形,中央结算公司可对其账户进行暂停处理:(一)主动申请暂停债券账户;(二)账户余额为零,最近一年内未发生结算业务,且产品尚未到期;(三)未按中央结算公司有关收费规定如期缴纳服务费用的;(四)产品已到期,但账户中仍有余额、或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合同、或未足额缴纳服务费用;(五)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或者产品信息实际已发生重大变更但未及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或本公司业
8、务规则;(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账户进行暂停处理的情形。第十五条发生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导致非法人产品账户暂停的,其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4-需要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恢复账户。第十六条发生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导致非法人产品账户暂停的,其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在缴清所欠费用后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恢复账户。第十七条发生本规程第十四条第(四)、(五)、(六)、(七)款所列情形导致非法人产品账户暂停的,中央结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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