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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发[2012]23号关于发布《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相关资产管理机构:为了更好向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服务,加强行业及国际交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第一条为了更好向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服务,加强行业及
2、国际交流,实行行业自我管理,提升社会公信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特别会员,享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一)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1年未受到监管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四
3、)主要负责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3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对于本条规定的特别会员,协会将向相关部门推荐开立证券集合投资账户,参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资产管理规模在5亿美元以上;(二)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外设立的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以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第六条地方各类资产管理行业协会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第七条本协会针对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向相关政府部
4、门、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反映行业诉求,协助会员理解和实施证券市场公共政策,为证券和基金市场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提出建议;(二)支持和协助会员开展在资产募集方式、投资标的、后台运营、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和业务拓展;(三)开展资产管理行业内部各类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互访与合作;(四)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从业人员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认证;(五)收集、整理、统计资产管理机构信息,开展资产管理机构行业研究,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六)组织会员制定资产管理行业道德准则、业务规范、估值标准,持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七)组织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媒体宣传工作,贯彻投资者适当
5、性原则,组织调解重大纠纷事件,提供会员资格公示和查询业务;(八)其他会员需要的服务。第八条特别会员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执行行业行为准则。第九条特别会员应当按要求定期向协会报送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及管理规模等相关数据资料。第十条特别会员每年年会费自愿缴纳,不低于2万元。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境内外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前款所述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协会会员的,其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派会员代表参加协会相关活动。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
6、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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