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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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74一84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

2、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第二章库址选择

3、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第2.0.5

4、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计算最高洪水

5、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表2.0.9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

6、。对于装卸区序号1-7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8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序号1、2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丙B类油品混存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上述折减不得迭加。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④对于电压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

7、不应小于30m。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⑥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3.0.3的规定执行。⑦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25000m^3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2.0.10条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第三章总平面布置第3.0.1条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3.0.1的

8、规定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表3.0.1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第3.0.2条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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