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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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一节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一)法定性 (二)强制性 (三)主观能动性 (四)及时、迅捷性 (五)侵权救济性三、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如前所述,某些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中也呈现出较强的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至于规制性行政指导、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等,更具有浓厚的依职权性。四、依职权

2、行政行为的原则第一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特征(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二)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例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3、益的目的,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四)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申戒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驱逐出境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财物(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出售等知识点: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改造的制裁措施。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年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因此,它是各种行

4、政处罚中最重的处罚形式。由于劳动教养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可长达3年之久,且劳动教养决定完全按照很不规范的行政程序作出,不仅很不妥当,而且劳动教养的期限与刑罚有关徒刑的规定也难以平衡。因此,很多人认为应当废除劳动教养,或将劳动教养纳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1980年《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处罚适用于下列对象:(1)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

5、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对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行政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4)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5)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处罚法定原

6、则(实施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依据事先公开、处罚过程公开;过与罚相当)“一事不两罚款”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要求说明理由权、救济权)行政处罚的原则补充:处罚实施主体法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

7、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补充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前,行政处罚权设定主体混乱,设定权的界限划分不清,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繁多,甚至互相矛盾。《行政处罚法》对此进行了规范。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部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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