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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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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西市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
2、)执法主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方案”,,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公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二)执法人员。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公开6持执法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三)执法事项。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四)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
3、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五)委托执法。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八)服务窗口信息。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等固定办事
4、场所的工作人员,应采取佩戴胸牌标识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6(九)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十)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六条市行政服务
5、中心水利窗口应公示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执法证件编号、状态查询等内容。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等。(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6(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四)行政检查。行政
6、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第八条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公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公示载体第九条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一)网络平台。主要利用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机关门厅显示屏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二)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三)办公场所。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
7、宣传机、机关门厅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第四章公示程序第十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6》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经过我局法制机构审核后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8、二)公开期限。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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