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doc

安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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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第四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结果予以公示。第二章种子生产许可第五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

2、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在安徽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规定办理。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生产条件;13(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三)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五)具有必要的仓

3、储设施;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非住宅用房,下同)或有8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2.生产杂交种子的,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或有13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六)有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详见附件1);(七)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和检验专业人员;1.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2名以上,并同时具备扦样、室内检验和田间检验三类资格。2.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八)申请生产的品种应通过国家审定(适宜推广区域包括我省)或安徽省审定;(九)为外省代繁的品种不受第(八)项限制,但须有代繁合同;(十)法律、法

4、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在播种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3(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记录或验资报告,下同);(三)种子质量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指自有产权或国有产权管理机关划拨文件,下同);(四)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必须在申请企业供职,下同);(七)种子生产地点(清楚标明生产田块的具体地理位置和范围)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生产品种介绍,包括品种名

5、称、品种来源、选育者以及品种审定、引种审批情况,同时附如下材料:1、生产常规种原种的应提供亲代种(育种家种子或原种)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2、生产杂交种子的应提供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代繁代制的应当提供预约生产合同,明确种子收购及去向;3、生产具有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自有品种除外);(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13其中(一)、(七)、(八)、(九)项材料随申请生产品种提交,(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在首次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三年有效期满重新换发时提交。提交的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并标明目录页码。第十条审核机关依据上述

6、条件对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种子质量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在企业供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按程序报送审批机关;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种子生产行为发生之后,再申请许可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审批机关可进行实地审查。准予生产许可的,审批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种子生产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不准予生产

7、许可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人应当持原证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需要变更,应当持原证并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第十三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规定的条件、材料和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批。第三章种子经营许可13第十四条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的经营许可,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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