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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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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范围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商品厂房项目用地除外)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确定土地竞得人,由土地竞得人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待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出让合同约定
2、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条件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等用地手续的供应方式。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弹性年限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第五条工业用地出让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先租后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30年,土地成交后签订“6+N”的出让合同,其中6年为租赁期,N年出让期。租赁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并缴清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第七
3、条“弹性年限出让”在少于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前提下,各镇(区)可根据具体工业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年限。第八条出让起始价按使用年限进行修正。其中“先租后让”的竞买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的10%一次性收取,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转为首期土地价款(即租赁期土地价款);“弹性年限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九条“先租后让”的土地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转让、抵押。第十条土地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行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行业类别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一条各镇(区)政府根据《中山市产业项目差别化供用地实施意见》(暂名)设定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要
4、求、最低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由属地经信部门、环保部门(如有环保要求)进行项目准入审查及各镇(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公开出让手续。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产业要求、最低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拟定出让方案,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三条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属地镇(区)政府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属地镇(区)政府监管土地竞得人对出让合同条款的履行。第十四条土地竞得人凭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先租后让”的土地竞得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证明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首期土地价款缴款凭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土地竞得人在租赁期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第十六条“先租后让”的土地竞得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发改、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项目建设手续。第十七条“先租后让”租赁期满后,经考核评价达标的,土地竞得人付清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土地出让价款按土地成交价扣除已缴首期土地价款后的差价确定),根据镇(区)政府出具的项目考核评价意见书,向市国
6、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出让期的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第十八条“弹性年限出让”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四章供后监管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收取不低于总地价10%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开工、竣工、投产阶段分别按30%、30%、40%比例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返还及管理由属地镇(区)政府负责。第二十条“开工”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竣工”是指按项目规划总设计图完成建设,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投产”是指主体和配套建筑、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移交生产或使用。第二十一条“先租后让”租赁期满前一年(即租赁期
7、第5年),由属地镇(区)政府组织镇(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最低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预考核。指标考核值未达到约定值的,由属地镇(区)政府发出通知书,明确相关产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指标须在剩余的土地租赁期内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水平,否则按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出让合同并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二条“先租后让”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由属地镇(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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